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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本報曾報道的市商務委幹部宋某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認爲,宋某在爲大港一加油站辦理相關審批過程中,找其總經理借款10萬屬於“以借爲名的受賄款”。
被告人宋某捕前爲天津市商務委員會流通業發展處副處長。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宋某利用在市商務委流通促進處負責加油站、成品油經營許可和行業管理及成品油經營活動市場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在辦理大港區港沙加油站企業法人變更、遷建延期、重新選址的審批過程中,受該加油站總經理竇某的請託爲其謀取利益。後於2010年8月,被告人宋某以借爲名收受竇某現金10萬元。
本案爭議點是,10萬元系借款還是以借款爲名的受賄款。經查,被告人宋某因工作與竇某相識,其向竇某借款純屬於爲竇某的加油站辦理重新選址、遷建延期過程中,與竇某存在業務上的制約關係。借款數額達10萬元無任何手續,也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有違常規。其借款並非用於生活急需,宋某自述的借款用於家庭房屋裝修之說,其妻對此不能證實,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證據顯示其經濟上足以有能力還款而不予歸還。作爲出借方竇某來講,借給宋某錢是畏於宋某的職權,並且希望得到宋某的關照,非自願性、主動性。二人之間的10萬元往來顯然是非正常借款,被告人宋某的行爲符合受賄罪的特徵,10萬元應認定爲受賄款。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