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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昨日報道的《打擊環境污染統一執法尺度》一文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為預防相關犯罪,起到警示作用,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披露了三起有關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無資質卻處理廢水
本市寶坻區居民宋某為牟取個人利益,在無處理危險廢物的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購置了『解放』牌罐車和『東風』牌罐車各一輛,並僱用孫某為司機,僱用劉某、孫立某為跟車小工,自2013年1月至同年2月25日,宋某指使孫立某、孫某、劉某等人,多次將唐山市兩家冷軋鋼廠的除鏽劑廢液以及唐山市某汽車零部件廠的廢水拉回,傾倒在宋某租用的林亭口鎮永春飯店院內的存放池、下水道以及塘承高速公路寶坻界內、林亭口鎮後瞿村外水渠邊等處。2013年2月25日13時,當孫某駕駛『解放』牌罐車伙同劉某在塘承高速上行K43+550處傾倒除鏽劑廢液時,被高速公路養護人員發現並報警,公安民警當場將孫某、劉某抓獲,並扣押了『解放』牌罐車。寶坻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排污罐車及廢液存放池裡的廢液進行采樣分析後,確認該廢液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經天津市寶坻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四處傾倒地點的土壤和水樣進行采樣監測分析,確認對上述地點已造成污染。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孫立某各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私自從事電鍍生產
靜海縣男子張風某自2008年開始,未經主管部門批准、許可,即在該縣某村自家院內從事電鍍生產,利用鹽酸、硫酸鎳、鉻酸酐等化學物質對樂器零部件進行電鍍,並僱用本縣男子張新某、孟某某一起生產。其間,三人將電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六價鉻和鎳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倒入院內的滲井滲入地下。2013年9月15日,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查活動時,發現三人從事污染環境的電鍍生產,於當日將三人抓獲。經現場采樣分析,張風某經營的電鍍廠院內滲井中六價鉻的含量超標1619倍;鎳的含量超標1477倍。該電鍍廠車間地面上的廢水中六價鉻的含量超標251倍;鎳的含量超標2079倍。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張風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新某、孟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設備損壞仍排污水
中年男子薛某是靜海縣一家金屬加工廠的經營者,胡某在該廠負責銷售和污水處理工作。該廠於2010年建成污水處理站,用於對本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淨化處理,且經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同意,該廠可以轉移在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同時生產中剩餘的廢鹽酸由供應企業回收。2013年6月中旬,該廠污水處理設備出現故障無法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為追求利益,不影響生產經營,薛某未及時修復污水處理設備,而是讓胡某疏通廠院內備用的下水管道,將廢水通過該管道直接排放到廠東側的坑內。同年7月25日,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後趕至現場進行查處。經靜海縣環境保護局現場采樣分析,該廠南車間酸洗水洗槽內的廢水屬於危險廢物,總鐵的含量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229倍。同日,薛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後胡某被傳喚到案。案發後,薛某的親屬及時采取措施,投入資金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經檢測,被污染的環境均已達到環保標准。
法院經審理,以環境污染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