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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對“非法傾倒廢酸約30噸,造成一人吸入有毒氣體死亡”的兩名被告人進行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宣判之後,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新聞發佈會,宣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
庭審現場非法傾倒廢酸一人死亡
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爲收購廢酸牟利而購買了運輸車輛,由楊某駕駛該車對廢酸進行運輸和處理。2013年12月19日,某強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爲了處理公司剩餘廢酸,該公司的杜某與被告人王某聯繫,商談處理廢酸相關事宜。被告人王某向杜某提供僞造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以證明其有資質處理廢酸,後其指使楊某到該公司拉廢酸。被告人呂某經郭某介紹,當晚與楊某一同前往位於靜海縣西翟莊鎮某村的某強化工銷售有限公司拉載約30噸廢酸。後楊某駕車和被告人呂某經他人指引,來到事發地點。之後呂某和楊某將車上的廢酸全部傾倒在路北側的水溝內。在傾倒過程中,呂某和楊某均中毒,後被郭某和王某等人送至靜海縣醫院搶救。楊某因吸入高濃度氯化氫氣體刺激呼吸道,造成喉頭水腫導致窒息死亡。12月20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羣衆報警後到靜海縣醫院對被告人呂某進行詢問並展開調查。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靜海縣靜海鎮被抓獲。案發後,傾倒廢酸的溝內液體被檢驗出鹽酸成分,經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對現場採樣及涉案車輛上的固體廢物進行腐蝕性分析檢測,結果爲屬於危險廢物。事發後,被告人王某的親屬一次性賠償楊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34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指使他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呂某明知會嚴重污染環境仍然實施傾倒危險廢物行爲,亦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的行爲致一人死亡,後果特別嚴重,具有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最後法庭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4萬元。
防止用個人罪責取代單位罪責
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穎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本市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她表示,《刑法》修改後,靜海縣法院於2013年11月作出本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判決。此後,全市法院陸續受理一審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43件,截止到今年7月,已審結38件,處理犯罪嫌疑人71人。其中37案69人被處以刑罰,1案2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在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以上刑罰的45人,佔65%以上,判處罰金總額達240餘萬元。靜海、津南、西青、北辰等法院均有多起環境污染刑事犯罪被依法處理。
談到昨天實施的《意見》時,她表示,由於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屬於新類型的犯罪,即便在全國範圍,可供借鑑的司法經驗也少之又少。因此市高院決定研究制定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指導性意見,來規範司法行爲,統一執法尺度,確保打擊效果。《意見》對本市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強調在污染標準的適用上要從嚴把握,對既有國家標準又有本市地方標準的,按較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行爲人排放的污染物超過任何一種標準的限制,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單位犯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標準,防止用個人罪責取代單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