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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授予特區立法權
在改革開放中,無論經濟發展,還是法治建設,深圳一直以來都擔任着排頭兵的角色。
1980年,深圳正式成立經濟特區,但沒有立法權。爲經濟特區發展需要,全國人大批覆廣東省人大可以爲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各項單行經濟法規。這次授權,在中國立法史上,首開中央授權地方立法的先例。
此後十餘年,廣東省人大爲深圳經濟特區頒佈法規19件,但隨着特區高速發展的需要,及深圳經濟特區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方面的突破,這一立法方式顯然如同隔靴搔癢,顯現出立法的嚴重滯後性和侷限性,深圳醞釀直接爭取特區立法權。
“授權深圳借鑑香港方式自己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王璞回憶說,由於當時國內對授權深圳立法有不同意見,鄧小平1992年南巡講話加快了深圳獲得授權。深圳市人大於1990年底成立,全國人大於1992年授權深圳特區立法權。
“特區立法權其實也是一種先行先試,在法制建設上有着試驗田的作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周榮生回憶,當時深圳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對外貿易很重要,如沒有法治建設,發展很難進行。“否則老外就不願籤合同做生意,沒有安全感。”在周榮生看來,特區立法權的授予是應時代而生的產物。
王璞認爲,當時外商、港商關注的是法律、法規是否健全,他們不相信“紅頭文件”。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意識到必須加快立法,學習借鑑香港及國外先進經驗,制定一批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法規、規章。
在2000年深圳被賦予較大市立法權以前,8年間,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依賴特區立法權的保駕護航。其間,深圳共制定法規158件,政府規章138件,涉及深圳經濟特區的各個方面,其中70%是關於規範市場經濟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深圳由此初步形成與國家法律、法規配套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法規體系框架。
“立法的試驗和探索作用是國家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的初衷。”王璞認爲,深圳立法權的授予,是爲深圳經濟特區發展市場經濟提供法律保障,也是爲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法制提供經驗。比如,“當時國家沒有公司法,深圳進行的這項體制改革,有力地規範並促進市場經濟主體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