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修改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織嚴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立法機關旨在通過修改刑法反腐條款,針對受賄人、行賄人、領導幹部近親屬等“親緣腐敗”編織起更加嚴密的法網。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有望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不光盯防領導幹部自身的“朋友圈”,把其拖下水的密切關係人的“朋友圈”也要追責。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在職或者離職領導幹部的“家裏人”“身邊人”利用領導幹部影響力索賄受賄的,要被追究刑責。這次修法又進一步劍指對領導幹部“家裏人”“身邊人”行賄的人員,也擬追究刑責。打擊行賄受賄的鏈條進一步延伸。
刑罰是“最後的防線”。修改刑法條款也映射出國家反腐敗機制從立法上正在逐步完善。對多類行賄罪規定處以罰金刑,大大提高犯罪成本;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避免行賄逃脫處罰;刪除具體數額標準,以概括性數額和情節爲貪污賄賂定罪量刑,讓反腐敗的司法實踐更加科學……一系列法條的修改意圖,是剪斷衍生權力腐敗的“犯罪鏈”,把反腐敗的制度牢籠扎牢紮緊。
當前,在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下,一批“老虎”“蒼蠅”被打,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只有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不斷加大治本力度,加強制度建設、形成有效機制,黨紀國法一起發力,才能使領導幹部“不能腐”“不想腐”。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