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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攜帶槍支去打野狗,在帶着“戰利品”返回途中被民警抓獲。經武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
李某自幼喜歡打獵。事發當天,他駕駛自家汽車,攜帶藏匿在家中的槍支及鋼珠等物去打狗。此槍支是他從別人處獲得。據李某交代,他知道持有槍支是違法的,但還是將其藏在家中,並且閒暇時拿着此槍去打獵。來到郊區某村,他等待了一天,終於收穫了兩隻“野狗”,不料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查獲。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該槍是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李某因此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上物品均被收繳。武清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訴後,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故判處李某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