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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修正案修改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標準,變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爲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等三種情節,這是立法適應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立法技術提高的體現。
現行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犯罪數額標準的規定來自於二十幾年前,雖然具有一定的彈性和前瞻性,但是二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有了巨大的發展,已經使這個標準不太適合了。一些地方事實上已經把刑法規定的入罪數額標準提高了,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法律所規定的數額往往成空文,這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時,貪污賄賂犯罪的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數額並不能全面反映犯罪的危害。數額大,也可能退還財物後危害相對不大;數額小,同樣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特別大,更應嚴懲。比如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他受賄數額是600萬,相對一些受賄數千萬、上億的人,他的數額相對小,可由於他導致很多假冒僞劣藥品流向社會,危害性極大,這種人當然更要從嚴量刑。
新的法律修改,實際上是對貪污賄賂犯罪加大了懲治力度,嚴密了法網,通過數額加情節的立法規定,更有利於打擊犯罪,結合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數額,綜合考慮,嚴懲違法犯罪行爲。這種新的量刑標準,把具體的數額標準交給了法院檢察院,應該說是立法技術提高了,也是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