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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05年辦理暖氣報停時,停止供熱協議明明白白地寫著恢復供熱時每組暖氣片交30元費用。前兩天我去辦理恢復供熱手續時卻被告知要補繳4年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總計近千元。雙方簽訂好的協議為什麼會變成無效協議?』日前,東麗區讀者呂先生撥打渤海早報新聞熱線27500000投訴供熱站亂收費。記者將此問題反映至天津市供熱辦,工作人員解釋稱根據相關規定,供熱站要求呂先生補繳熱能損耗補償費合理合法,不存在亂收費問題。
據呂先生介紹,2005年他在報停供暖時與東麗區供熱站簽訂了停止供熱協議,協議上標注了恢復供熱時每組暖氣片交30元費用,他家是4組暖氣片,應該交120元費用。今年采暖期即將來臨,呂先生前往供熱站希望辦理供暖恢復業務,工作人員告訴他要補繳4年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纔能恢復供暖。根據計算,呂先生4年間欠繳的『熱能損耗補償費』共計近1000元。『當初簽訂的協議怎麼就作廢了呢?我4年沒有享受供暖為何要繳納所謂的熱能損耗補償費?』呂先生對此不解。
記者將此問題反映至市供熱辦,工作人員解釋稱呂先生報停供熱是在2005年,而2010年開始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定:『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管理辦法,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准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發布,2004年6月30日修訂發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因此,新條例實施後產生的熱能損耗補償費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