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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揹着母親偷偷拿着她的保單去退保,在保險公司訪問覈查時,竟然找別人假冒其母。保險公司人員被矇蔽後爲這名婦女辦理了退保手續,但其母得知實情後,要求保險公司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爲老太太恢復了合同效力,保險公司將其女兒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將退保金返還給原告。
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2月的一天,婦女曹某稱,她受母親的委託,向保險公司申請“紅雙喜兩全保險”的退保手續。因曹某持有其母的身份證原件和保單原件,所以公司接待了她。辦理手續時,電腦系統顯示擬退保保單在此之前已被曹母掛失。公司即要求曹母親自辦理解掛和退保手續,但曹某表示其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不能親臨櫃檯。秉承方便客戶的原則,公司與曹某商定,將派工作人員上門覈實曹母退保的意願。數日後,公司工作人員按照曹某提供的地址前去訪問,曹某也陪同前往。當時,一位老人躺在牀上,曹某說老人不適,工作人員看了曹母的身份證原件,與躺着的老人進行了比對,但沒看出老人與身份證上的人不是一個人。基於以上情況,公司將退保手續辦理完畢,將保金支付到曹某提供的賬戶中。
今年初,曹母在其子的陪同下,到公司查詢保險合同,發現其合同已被退保,遂向公司提出質疑,並說其從未委託曹某辦理退保手續,也未接受過公司的訪問,所以要求恢復其保險合同效力。公司經調查發現,曹某虛構了“受其母委託辦理退保”的事實,並安排他人冒名頂替其母應對公司的核查,進而完成退保操作。在確認上述情況後,公司爲曹母恢復了保險合同,並多次聯繫曹某,要求其返還“退保金”,被告承認收到5400餘元“退保金”,但拒不返還。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令曹某返還“退保金”。曹某在訴訟期間未做答辯。
法官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調查人員到曹母居住處進行訪問時,“投保人”系由他人假冒。訪談記錄亦由曹某代簽。“退保金”支付到曹某的賬戶中,但曹母未收到,一直由曹某佔有。法院經審理認爲,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險人,而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退保手續,佔有退保費,取得不當利益。而原告支付退保金後又爲投保人恢復了保險合同,造成損失,故被告應立即將取得的退保金返還原告,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