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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但因為夫妻雙方法律知識的欠缺,造成離婚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變成了無效約定。本市律師黃培介紹了幾種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
·不得限制再婚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乾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不得限制生育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不得限定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纔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乾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撫養費給付至18歲以後無效
除18歲之後子女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約定子女撫養費給付至18歲以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