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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掮客行爲相當隱蔽,既嚴重損害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權益,又破壞司法機關的聲譽,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關於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堅決剷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嚴肅查處利用司法潛規則獲取不義之財以及在辦案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充當訴訟掮客的法院幹警,有效遏制“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發生。
對於“訴訟掮客”這個詞,公衆並不陌生,在近年來發生的司法腐敗案件中,時常能見到訴訟掮客的身影。他們活動於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之間,爲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疏通人情,牟取不正當利益。最高法曾出臺多項措施打擊訴訟掮客,這次又劍指充當訴訟掮客的法院內部幹警。
訴訟掮客對法治的破壞是巨大的,他們的行爲相當隱蔽,既嚴重損害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權益,又破壞司法機關的聲譽,極大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訴訟掮客“能量”大,收入也不菲,他們四處尋找糾紛線索,一旦發現,便惡意將矛盾擴大,然後吹噓自己與某領導、某法官關係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險爲夷,“搞定”案件,包贏不輸,纏着當事人提起訴訟。爲了獲得參與訴訟資格,他們想方設法與當事人套近乎,硬生生地編造出一種“親屬”關係,陪同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訴訟過程中又常常以“打點法官”“疏通關係”爲由,向當事人索要鉅額財物,實際上是爲自己牟利。
訴訟掮客大行其道,一方面是因爲人情社會裏,很多案件當事人都懷有花錢消災的心理,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人認爲有錢就能擺平一切,這給訴訟掮客提供了非法獲利的機會;另一方面,對訴訟掮客的打擊存在盲區,尤其是法院幹警充當中間人的情況,操作非常隱蔽,通常難以被發現和被監管。
杜絕訴訟掮客亂象,要改革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查案機制,嚴查內外蛀蟲,對從事訴訟掮客活動的人,堅持露頭就打,讓他們不敢爲、不能爲。
此外,法院應加強隊伍管理,規範法官言行,尤其是規範法官與當事人的會見,避免當事人對法官能否公正司法產生懷疑。
《人民日報》( 2014年11月05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