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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法治政府建設作出周密部署。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就此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決定》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面有許多發展和創新,爲十八大確定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設計了整體的“施工圖”和具體的實施路徑。
記者:《決定》提出了關於法治政府的六項標準: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對這六項標準,你怎麼理解?
姜明安:職能科學,要求政府職能的設定應正確處理三大關係:一是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凡是能由市場調節的事項,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而要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二是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係,凡是能由公民自己決定和社會自律處理的事項,政府應儘量不予干預,以調動社會公衆的積極性,激發社會活力;三是正確處理政府內部的關係,包括上下級政府的縱向關係和政府部門間的橫向關係。
權責法定,要求用法律明確規定政府的職權和職責。其中,職權法定意味着給政府權力設定邊界,政府不能越過法定邊界行事,越過了其行爲不僅無效,還要追究法律責任;職責法定意味着確定政府應該做和必須做的事項,政府不做或不用心做就是不作爲,同樣要追究法律責任。權責法定的宗旨在於保障政府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執法嚴明,要求政府嚴格執法,對違反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和事應嚴肅查處,依法應監督檢查的必須監督檢查,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給予行政處罰,依法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當然,執法嚴明應該剛柔相濟,該剛則剛,該柔則柔。
公開公正,包括公開和公正兩項要求。公開是法律對政府行政行爲程序的要求。公開的宗旨首先在於保證行政相對人對政府行爲的知情權,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體合法權益,其次,公開也是防止政府官員腐敗、濫權的需要。公正主要是法律對政府行政行爲實體的要求,政府實施行政行爲不得偏私,不得歧視,不得同樣情況不同對待,不同情況同樣對待。公正也有程序性要素,要求政府實施行政行爲時應告知相對人行爲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申辯,政府官員與所實施的相應行爲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等等。公開與公正有着密切的聯繫: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開追求的最主要價值。
廉潔高效,包括廉潔和高效兩項要求。廉潔要求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行使職權不謀私利,不搞貪腐,乾乾淨淨做事,堂堂正正爲官。高效要求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行政相對人。
守法誠信,包括守法和誠信兩項要求。守法要求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不僅應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對相對人執法,而且自己應守法。凡是法律對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設定的義務、規則,均應自覺嚴格履行、遵守。誠信首先要求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行使職權應遵循法律的目的、宗旨,善意對待相對人,對相對人講信用,不能“釣魚執法”“養魚執法”。誠信還要求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行使職權時遵守信賴保護原則,不得隨意改變或撤銷其已做出的行爲或承諾,不得反覆無常。如果因爲法律法規修改、客觀情況變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必須改變其行爲或承諾,則應當給受到損失的相對人予以公正的補償。
記者:爲實現這六項標準,《決定》還提出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六大具體措施。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這些措施中有哪些亮點?
姜明安:我認爲,至少有五方面的內容,是《決定》耀眼的亮點。
其一,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這意味着今後要通過立法而不只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三定辦法”以及“權力清單”和“權力運作流程”來行政。這將真正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
其二,確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五項基本程序: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以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防止當下一些地方和部門拍腦袋、拍胸脯、拍屁股的“三拍式決策”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其三,《決定》提出了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的具體措施:依事權與職能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理順行政強制執行和城管執法體制,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這些措施對於解決當下“釣魚執法”“養魚執法”“臨時工執法”等問題無疑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其四,明確了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八種形式: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的五種具體方式: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嚴格防止行政權濫用。
其五,具體規定了政務公開的五個方面範圍: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公開應包括的六項內容: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和監督方式,以保證“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的這一民主法治基本原則的實現。
(本報記者殷泓王逸吟)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