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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租車駕駛期間發生車禍,將一行人撞致9級傷殘。事發後,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肇事者、汽車租賃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均被傷者訴至法院。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本案後,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計17萬元;剩餘合理損失4.3萬餘元由肇事者賠償,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責任。
2013年3月28日,市民王某與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單』,從該公司租了一輛轎車使用。雙方約定租期為2013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獨立承擔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相關責任。2013年4月3日22時25分,王某駕駛該車沿本市河北區榆關道由東向西行駛,恰遇沈某在榆關道與雁門路交口西側人行橫道中心等待通過,王某駕車從沈某身體左側通過時,汽車左前部及左側後視鏡與沈某身體接觸,致沈某當即倒地受傷、車輛損壞。該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沈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當天,沈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左脛骨外側平臺骨折、骨挫傷,左外側半月板前外損傷,左膝關節周圍軟組織挫傷,左股骨內、外側髁及左脛骨近端骨挫傷,頭外傷後反應。沈某為此住院治療105天,其間還施行了左脛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出院後,沈某為挽回損失訴至法院,要求為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計20餘萬元,不足部分由王某及上述汽車租賃公司連帶賠償。
法庭上,被告王某辯稱,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車輛所有人被告汽車租賃公司賠償。王某已為原告支付了5萬元醫療費,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訴訟期間,法院查明,被告汽車租賃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萬元),同時沈某傷情被評定為9級傷殘。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定原告應計入賠償范圍的合理損失為26萬餘元。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1萬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醫療費等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5萬元。由於被告汽車租賃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並無過錯,故原告剩餘合理損失9.8萬餘元應由被告王某進行賠償,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故應予折抵。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共計17萬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共計4.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