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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張女士最近不經意地發現,在電力公司提供的電費單上,除了基本電價,還有一項『代征附加』費用:今年1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電費每月200餘元,10個月繳納的『附加費』約125元。
『附加費』究竟是什麼?收取名目從何而來?記者撥打國家電網『95598』熱線了解到,銷售電價裡的『附加費』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
『目前,電價裡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資金,全國性的就有5項。』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介紹,其中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此外,還有各種部分地方性基金。
『各地電價裡的「附加費」標准差別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強說。
據多位專家估算,如果按4分錢一度的平均水平計算,2013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累計53223億度,電價裡一年『加收』的費用達2100餘億元。『僅按6793億度的居民生活用電量計算,這筆收費也達270多億元。』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說。
在水、電、成品油價格中,『附加費』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務、重慶水務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價包含南水北調基金、污水處理費等常規附加,公用事業『附加費』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還有垃圾費和省級專項費。
而從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銷售環節中價外征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2011年後,這一『附加費』已漲至每昇1.05元。盡管收取標准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終結果卻很可觀: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到2015年,該省成品油銷售量將達250萬噸。專家測算,保守估計,僅『車輛通行附加費』一年收取可上10億元。
記者調查發現,『附加費』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但『過時』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峽水利建設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繼續新設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仍按每度電0.7分錢的標准收取。
——以『價中費』代替其他收費,催生不公平均攤。據了解,海南成品油價中的車輛通行『附加費』,是在油品銷售環節征收。這個規定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者都需要交納這筆額外的『附加費』。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對油價統一加收『附加費』,意味著機動車不上高速也要交錢,有『雁不過也拔毛』之嫌。
——『附加費』通過補貼或結算差價的方式,直接變為電網、供水企業的經營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規定,『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設施運營,或通過服務采購向管網、污水處理運營企業補貼。事實上,很多『附加費』不是供水或者供電企業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取『附加費』後,作為補貼返回給企業。通過這種計劃性的機制,來調節供電、供水企業的盈虧,客觀造成人為乾預因素很大。
——違規加價。在國家電監會2009年至2012年發布的供電監管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准,這些『附加費』都是在政策規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屬超范圍經營。
業內人士表示,『附加費』現象源於計劃經濟時代,主要由政府進行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了支持企業運營,政府額外收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然後補充公共設施的計劃性、臨時性投入。隨著定價向市場化轉型,清理陳舊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過『費改稅』規范合理的收費,應是新一輪資源價格及稅費改革的題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