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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40歲,小學文化,無業,家住天津市武清區,曾於1996年和2003年因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和聚衆鬥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被釋放。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21時許,被告人劉某隨身攜帶毒品三袋,入住本市南開區某旅館的一間房間。後民警根據已抓獲的將要進行毒品交易的買家提供的線索,將劉某抓獲,並在其入住的某旅館的房間內查獲白色晶體三袋。經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檢驗鑑定中心鑑定:三袋白色晶體重量分別爲99.8克、99.0克、99.9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紀,違反毒品管制法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但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毒品的的危害巨大,是全世界打擊範圍最廣、力度最大的犯罪之一。我們絕不應該被一時的利益所誘惑或是受到好奇心的驅使而去沾染毒品,更加不能企圖通過毒品來攫取利益,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