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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多人蔘與的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罪案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等人判處刑罰。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購買了一支“654K”式槍形物,並將該槍形物焊上槍管進行改制後裝上4枚彈形物。2013年11月,王某夥同另一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東區某小區一幢樓樓下以1.3萬元的價格將該改制後的“654K”式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通過被告人劉某賣給被告人孫某。後民警從孫某處收繳該“654K”式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經鑑定:從孫某處收繳的“654K”式槍形物是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經羣衆舉報,被告人孫某、劉某、李某被民警抓獲,孫某協助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另外,被告人王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代其在位於本市津南區的住所內私藏2支長槍。民警從該處收繳2支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經鑑定:一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一支是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火藥爲動力的槍支。
法院經審理後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孫某、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