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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多人蔘與的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罪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等人判處刑罰。
被告人王某,男,漢族,29歲,職專文化,無業,家住天津市津南區。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購買了一支“654K”式槍形物,並將該槍形物焊上槍管進行改制後裝上4枚彈形物。2013年11月,王某夥同另一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東區某小區一幢樓樓下以13000元的價格將該改制後的“654K”式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通過被告人劉某賣給被告人孫某。後民警從孫某處收繳該“654K”式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經鑑定:從孫某處收繳的“654K”式槍形物是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後經羣衆舉報,被告人孫某、劉某、李某被民警抓獲,孫某協助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另外,被告人王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代其在位於本市津南區的住所內私藏2支長槍。後民警從該處收繳2支槍形物及4枚彈形物。經鑑定:一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一支是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火藥爲動力的槍支。
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違反槍支管制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劉某、孫某、李某無視國家法紀,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四名被告人在非法買賣槍支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槍支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孫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上述量刑情節,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孫某、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爲容易誘發持槍搶劫、持槍傷害等暴力性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具備法律規定持有槍支的人員,切勿因爲一時好奇或企圖持槍犯罪而從非法渠道購進槍支、彈藥,否則必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