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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的特殊性使其成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難點。近年來,區檢察院採取各種措施,積極協助和依法督促相關工程建設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一、區檢察院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現狀
(一)建立重大工程項目信息溝通機制
每年年初,區檢察院預防部門深入區國土資源部門、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獲取當年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瞭解區域內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同時,根據項目涉及資金額度的不同,確定一般預防項目和重點預防項目,並採取不同措施開展預防工作。每年該院都根據當年工程建設項目信息,選取1-2個項目作爲重大工程專項預防項目,確立專門聯絡人,對工程開展全程跟蹤預防。對轄區內一般預防項目,召集在建項目施工單位召開工程專項預防職務犯罪執法服務座談會,並結合工程建設領域廉潔風險點讓參會企業簽訂了《東麗區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禁止商業賄賂承諾書》。
(二)設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站
區檢察院在工程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項目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站,充分發揮重大工程項目跟蹤預防職能。例如,2012區檢察院與天津濱海國際機場簽訂了《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紀要》,設立了東麗區檢察院駐天津濱海國際機場二期擴建工程指揮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絡站,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聯絡、溝通情況,開展專項預防工作。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適時開展了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並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出了檢察建議,實現了廉政教育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截止2014年10月份工程竣工,沒有一起違法違紀案件發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以檢企共建爲平臺,將監督融入到服務過程
區檢察院通過檢企共建,將監督融入到服務過程,保證監管落到實處、取得實效,以有效防範工程建設中職務犯罪的發生。例如,2014年初,區檢察院積極與中建二局三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立共建關係,確定檢察機關將適時與公司召開工作聯席會、座談會,及時瞭解公司重大項目建設法律需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四)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聯動機制
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職能,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作爲政府採購、工程建設招投標的必經環節。例如,區檢察院與區財政局、區建委會籤《關於在東麗區財政局政府採購工作中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實施意見》、《關於在東麗區建設管理委員會招投標工作中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成立查詢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查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實施意見》,參加政府供應採購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到檢察院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此舉確保了招投標程序公平、公開、公正、廉潔,有效預防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環節職務犯罪。
(五)以警示教育、預防調查、檢察建議等傳統預防手段開展預防工作
每年深入區建設管理委員會開展廉政宣講至少一次,確保行政人員依法履職。每年召集區域內工程建設單位召開執法服務座談會,開展警示教育。同時,應邀深入轄區工程建設單位開展警示教育講座。另外,針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易發職務犯罪環節開展預防調查,並提出預防對策。組織專人,經過閱卷、走訪等形式開展專題調研,通過調研確定了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易發職務犯罪的關鍵環節,並據此向區域內工程建設單位制發預警性檢察建議。
二、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密的程序規定
因爲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關規定,如何介入工程建設項目、介入程度、方式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範圍都只能在具體工作中自由把握,而工程建設單位向檢察機關公佈的相關信息也只能通過雙方協商確定。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只能成爲柔性監督,有關預防建議、措施等難以落實,甚至受到某些部門的排斥,影響預防工作效果的發揮。
(二)創新性不足,開展工程建設領域預防工作範圍和力度不夠
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時,受各種因素限制,導致預防工作創新性不足,開展預防工作範圍和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預防工作創新程度不夠,預防手段和內容單一;二是預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往往出現調查報告和案例分析多而工程預防較少,工程參與較多而糾正違法較少的問題;三是出現預防宣傳大於實效的現象;四是工作力量薄弱,在硬件設施和工作人員配備上明顯存在着力量不足的問題。
(三)預防效果評估不到位
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時,存在着重視前期和中期預防,而忽視後期預防效果評估的現象。主要表現爲以下幾方面:一是預防工作有時流於形式,預防效果不評估。例如,在對工程建設單位制發檢察建議後,檢察建議採納以“回覆函”爲標準,較少深入單位進行進一步監督,預防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不瞭解;二是無明確評估標準。一般以工程建設期間是否發生違法違紀案件作爲評價預防效果的標準,缺乏其他有效評估標準。
三、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規範預防工作範圍
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工作時的法律監督屬性,確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範圍,爲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提供依據;二是對介入工程建設項目的時間、方式和範圍予以規定;三是對不配合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的人員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相關單位產生威懾力。
(二)創新預防工作方式,加強預防工作範圍和力度
積極借鑑其他地區先進經驗,創新預防宣傳模式,採取措施克服預防部門配套設施和人員不足的問題。一是可以與政府有關部門配合推動工程項目招標信息公開,借社會輿論監督之力進一步規範工程招投標程序,限制個別領導幹部對招投標的決定權力。二是可借力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羣衆力量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監督。三是轉變以前僅針對項目主管、建設或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開展預防宣傳的方式,借力普通的工程建設人員開展監督。深入工地開展司法調研和預防宣傳,建立並公佈舉報平臺,讓所有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人員都參與到監督中來。
(三)探索建立有效的預防效果評估機制
針對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設領域預防職務犯罪預防效果評估機制。引入“投入——效益”比評價標準。良好的預防職務犯罪項目、策略或措施應該是投入、開支較少,而效果較大。這要求預防工作要講求實效,提高效率,堅決杜絕只追求聲勢和形式而毫無實效的“花架子工程”。同時,預防工作必須緊密結合檢察職能,依法規範運作,防止出現對工程建設單位正常經濟活動的不適當干預,儘可能減少由此帶來的負效應。
(作者分別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預防科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