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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施工過程中,因項目負責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審核承包人施工資質,且未搭設安全通道及安全防護網等,致使一名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從高處墜落身亡。日前,該負責人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並被判處刑罰。
2013年7月19日,本市一家公司與山東某裝飾工程公司就本市一處裝飾城簽訂施工合同。該工程公司隨後將裝飾城三區層面板工程轉包給王某,並指派公司員工劉某作為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劉某在代表公司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時,並未對王某的施工資質進行審核。在施工前,劉某並未按規定完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未架設樓層周邊外圍安全防護網,未搭設樓頂通往水箱間屋頂的安全通道,亦未落實施工人員的人身防護用品。後王某在無任何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同年11月10日14時許,王某施工隊的工人王某某等人進行樓頂水箱間屋頂彩鋼板鋪設作業,王某某在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利用靠邊沿的鋼結構立柱向下層滑行過程中自高20餘米的水箱間屋頂墜落至地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2月12日,劉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後,劉某所在的裝飾工程公司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劉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於劉某有自首情節,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