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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區發展區域經濟獎勵辦法
河東政發2012[26]號
爲鼓勵境內外企業到河東投資,優化產業結構,發展壯大區域經濟,建設“三區一城”和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宜居、充滿活力、人民幸福的新城市中心,對《河東區發展區域經濟獎勵辦法》(東政發〔2008〕33號)進行重新修訂。
一、資金來源和獎勵範圍
第一條河東區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區域經濟獎勵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到河東區投資發展並符合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的現代服務業、都市型產業等企業。
二、對新引進企業的獎勵
第二條新引進企業年納稅(含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下同)留區部分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的,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40%的獎勵;年納稅留區部分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45%的獎勵;年納稅留區部分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50%的獎勵。
第三條新引進金融企業獎勵在享受第二條規定基礎上,對銀行設立的一級分行和保險公司設立的一級分公司,給予200萬元返稅補助。
第四條對新引進科技型企業獎勵在享受第二條規定基礎上:(一)對引進新企業落戶,並通過市科委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當年納稅留區部分達到5萬元(含5萬元)及以上的,給予引進單位或個人一次性1萬元獎勵。
(二)對新引進並當年達到小巨人標準,年納稅留區部分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企業,給予引進單位或個人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五條對新引進經市商務委認定的服務外包企業,年納稅留區部分在10萬(含10萬元)以上,除起點降低外,其獎勵標準按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對新引進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及公建項目產生的營業稅,項目期內給予留區部分30%的獎勵。對新引進建築施工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年內給予留區部分50%的獎勵。
第七條對新引進企業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以被引進企業第一個經營年度納稅留區稅收的8%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引進企業中凡符合天津市相關獎勵政策的,按天津市政策規定執行。
三、對樓宇園區的獎勵
第九條經《河東區商務樓宇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商務樓宇(下同),樓宇年納稅留區部分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樓宇單位建築面積年納稅留區稅收不低於300元/平方米,樓宇內企業當年留區稅收增幅超過當年區政府下達的財政收入增幅目標的,其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可享受該樓宇年納稅留區稅收超過目標部分的5%、10%、15%的獎勵(扣除從本區移入存量企業的稅收部分)。
新建樓宇第一個經營年度,除不考覈單位建築面積稅收指標外,符合上款標準的,按上款獎勵。
第十條對從本區外新引進到億元樓宇的企業,除享受第二條規定獎勵外,三年內年納稅留區部分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被引進企業一次性留區稅收2%的獎勵。
第十一條經區樓宇辦認定爲特色樓宇的,給予樓宇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10萬元資金獎勵。
四、對貢獻突出企業的返稅獎勵
第十二條區政府設立功勳企業獎、外商投資明星企業獎和民營經濟十大行業排頭兵獎。當年納稅留區部分排在全區前二十位的企業獲得功勳企業獎;當年納稅留區部分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排在前三位的獲得外商投資明星企業獎;民營企業當年納稅留區部分排在十大行業第一位的獲得民營企業排頭兵獎。三項獎勵的標準如下:留區稅收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留區稅收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15萬元;留區稅收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獎勵10萬元;留區稅收在1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萬元。
第十三條經市科委認定達到科技小巨人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返稅獎勵20萬元。
五、對原有企業的獎勵
第十四條對當年納稅留區稅收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且前三年持續增長的原有企業(新引進企業須獎勵期滿後),納稅留區稅收增長超過財政收入增長幅度以上的部分,給予企業10%的獎勵。
六、對企業已在區外發展的獎勵
第十五條凡企業已在區域外發展的,五年內享受企業當年納稅留區部分50%的獎勵。
七、對企業創造名牌產品的獎勵
第十六條在河東區註冊並在本區納稅的企業,其產品被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評爲“中國名牌”或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爲“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返稅40萬元獎勵;被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評爲“天津市名牌”或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爲“天津市著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返稅20萬元獎勵。企業當年納稅留區稅收達不到獎勵標準的,按照企業實際留區稅收的50%給予獎勵。以上獎勵不含複評產品。
八、附則
第十七條河東區“發展區域經濟獎勵專項資金”按年度進行兌現,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獎勵,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其他條款獎勵可兼得。獎勵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兌現,獲得獎勵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按稅法規定照章納稅。
第十八條對在安全生產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獲得獎勵的企業,可從獎勵額中提取30%用於對法人代表的獎勵。
第二十條凡已享受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企業,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10年內要求遷出河東區域的,需退還已享受獎勵,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或市有關政策相悖時,按國家或市有關政策執行。未盡事宜,由區財稅政策領導小組採取一事一議確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天津市河東區財政局提出解釋意見,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河東區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