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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區創建企業研發中心實施辦法
爲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增強企業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研與生產的結合,儘快使企業成爲技術創新的主體,根據河東區科技大會精神及《中共河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研發中心必須在河東區註冊納稅,研發中心的創辦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經濟實力,能爲研發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保證。
(二)企業有明確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實施目標,具有實施目標的技術機構和科研開發能力。企業職工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三)企業每年的科技投入經費應占企業總收入的10%以上。
(四)企業具有較健全的技術開發保證體系,並在創建過程中有相應的資金和具備一定的研究、開發基礎設施。
(五)企業應有一個團結、奮發進取的領導班子和結構合理、業務技術素質較高的科技隊伍,有優秀的技術、學科帶頭人。
二、企業研發中心的認定
(一)由區科委、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成河東
區企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研發中心的認定、考覈、複審等工作。
(二)區科委負責企業研發中心申報的受理工作。申報創建企業研發中心的單位,提交《河東區企業創建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報《河東區企業創建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區科委初審後報企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小組。
(三)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小組根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平衡後,對創建企業研發中心項目做出認定。
(四)創建單位根據認定意見,同區科委簽訂《河東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計劃任務合同書》,根據項目計劃下達的任務開展工作。
三、企業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進行儲備性研究;重點從事具有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對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每年應有1-2個高新技術產品投入生產。
(二)推動產學研聯合,開展技術合作交流。以項目爲紐帶,組織產學研共同攻關,解決企業重大技術難題;以多種方式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和科技人員共同開展技術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攻關;開展國際、國內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
(三)培訓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充分利用與中心進行技術合作單位的學科優勢和企業的技術開發能力,在企業內部培養一批既具有創新意識和能力,又善於產業化運作的人才,使企業管理者、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其他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
(四)開展技術服務,發揮企業研發中心的技術輻射作用。在爲本企業服務的同時,面向市場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輻射。
四、企業研發中心創建經費的來源及相關政策
經費實行產學研單位自籌和政府專項經費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一)每個研發中心創建的總投資應在100萬元以上(包括100萬元),主要由創建研發中心的單位擔負。
(二)每建立一個研發中心,根據研發中心認定小組對項目的認定,區科委從科技三項費中一次性給予不少於10萬元的引導資金。
(三)研發中心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項目,優先享受在區內立項及資助。
(四)新創建的企業研發中心,對研發中心的主辦單位,3年內可享受該主辦單位當年交納的營業稅和房產稅留區部分40%的獎勵。
五、加強對研發中心引導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一)區科委等部門要加強對研發中心的管理,加強對引導資金使用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區科委投入企業研發中心的引導資金主要用於購置技術研究開發、試驗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擠佔。凡因故不能繼續實施計劃或撤消企業研發中心的,將停撥或視具體情況清理和追繳已撥的引導資金。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河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