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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爲深入貫徹河東區科技大會文件精神,根據《中共河東區委河東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區委、區政府的重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爲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規範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05﹞12號和《天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綜合孵化器、專業孵化器、特色產業孵化器等,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爲宗旨的科技服務機構。孵化器是我區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規模性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手段。我區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建立各種形式的孵化器,引導帶動我區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科技部、市科委設立和管理國家級、市級孵化器,區科委是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區級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區科委匯同區有關部門組成科技企業孵化器領導小組,對區級孵化器實施認定、考覈。
第五條擬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術創新源頭的緊密聯繫,並廣泛建立與社會相關組織的網絡關係。
第六條擬建立的孵化器要向區科委提出建設申請,並附可行性分析報告。報告要對建設背景、建設目標、管理與員工隊伍、運行模式、投入與產出、財務預算、項目管理等內容的可行性提出意見。
第七條經區科委批准建設的孵化器,籌建期原則不超過2年。建設期結束後,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授予區級孵化器的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達到市級孵化器標準的,由區科委向市科委推薦申報。
第八條申請區級孵化器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在河東區註冊納稅。
2、孵化器目標、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3、具有可經營使用的生產辦公用房,其中綜合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積應在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20家以上;專業技術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10家以上。
4、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可爲在孵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諮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務。孵化器自身擁有基本的、保障正常運行的孵化資金。
5、專業型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並具備專業化的技術諮詢和管理培訓能力。
6、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其中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40%以上)。
第九條區科委對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的孵化器進行年審考覈。已認定的孵化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區科委報送《河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考覈表》、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入孵企業、淘汰企業名錄、孵化器發展情況總結。對連續兩年考覈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資格。考覈通過的孵化器,在《河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上加蓋有效期的印鑑。
第十條已認定的孵化器其性質、產權、地點、場地面積若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區科委,並視其變更情況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的孵化器須提交下列材料:
1、《河東區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表》;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證件;
4、孵化器內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5、孵化器內配套創業投資情況的說明;
6、其他附件。
第十二條區級孵化器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的辦法。
第十三條區政府利用科技三項經費在區科委設立支持孵化器建設和發展的引導資金,支持符合區域經濟發展的科技創新產業和特色產業。按孵化器建設規模,每個孵化器一次性給予不少於10萬元的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符合市級孵化器要求的,區科委協助爭取市級孵化器建設引導資金。對爭取到市級孵化器建設引導資金的,區孵化器建設引導資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匹配。
第十五條經認定的新建孵化器,對孵化器的主辦者,3年內可享受該主辦單位當年交納的營業稅和房產稅留區部分40%的獎勵。
第十六條對孵化器內的企業,年納稅留區部分在2萬元以上的企業,3年內享受該企業當年留區稅收40%的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加強對孵化器引導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1、區科委等部門要加強對孵化器的管理,加強對引導資金使用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區科委投入孵化器的引導資金主要用於購置技術研究開發、試驗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擠佔。凡因故不能繼續實施計劃或撤消孵化器的,將停撥或視具體情況清理和追繳已撥的引導資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