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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昨天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位檢察官辦的、距今已經9年的經濟糾紛案件。受各界關注的是,檢察官舉報自己,是因爲辦案期間所做決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領導意見作出”。(11月21日《新京報》)
孟憲君檢察官“大義滅己”的行爲被媒體報道後,獲得了輿論的一致好評。孟憲君其實是爲當年的行爲自行贖罪,良心未泯的評價還是中肯的,要說什麼業界良心好像有點言過其實。假如當時孟憲君能頂住壓力,堅持一個檢察官的司法倫理不被強勢行政權干擾,那倒另說。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部分同意輿論的評價,孟憲君不是一個有良心的執法人,而是一個良心發現的司法者。
現在來看,孟憲君的自我舉報,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他退出檢察官崗位;一個是當年他參與公訴的錯案後果並不非常嚴重。孟憲君稱,因爲“有關領導”干預,他被迫執行檢察院的抗訴決定。最終二審判決高尚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三緩五”雖然也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不過,假如這是一起因屈於壓力,在明知證據不足而仍然提起公訴、對公正的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從而給“犯罪分子”帶來極端嚴重的後果,甚至會被處以更大的刑罰極致死刑的錯案,或者牽扯“有關領導”太多,孟憲君還有沒有這個勇氣是很難確定的。
對於退休後自我舉報,這是不需多言的。因爲不在“正在進時”的官場格局之內,升遷沉浮已成定局,不必再受制於人,各項福利待遇基本塵埃落定,孟憲君因此具備了良心喚醒的機會——多悲哀的事實,一個檢察官的良心復甦是需要機會的。
作爲行政干預司法最經典的案例,是前不久媒體報道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熊祖模沉冤昭雪的經歷,2年前作爲縣委書記的熊祖模被刑訊逼供,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至雲南高院因證據不足發回遵義中院重審,2年後當地檢方撤回起訴,熊祖模重獲自由(見11月14日《中國青年報》)。
要對時任縣委書記的熊祖模立案調查並最終宣判,整個層序應該是,當地紀委先於司法進入調查,發現熊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後移交到當地司法部門,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進一步補充證據和提起公訴,最後交由法院審判。這一案件至少經由上述4部門。假如沒有當地紀委對熊案有罪的事先裁定,便不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即便進入司法調查階段之後,仍然會因發現證據不足等問題,及時糾正不予起訴。而後來案件進展如此“順利”,最合理的解釋就是,當地公檢法(一審法院)三部門的所有作爲不過是當地紀委錯誤判定的延續,或對行政權的密切配合。
熊遭遇了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在某種意義上和孟憲君當年所辦的錯案一樣,是行政權干預司法權的結果。地方政府的執法權不受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制約,一個掌控着公共資源和話語權的人,也就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了。
依法治國已經上升到國家意識形態的高度,當務之急應是讓行政權在法治框架下運行,而不是地方行政長官凌駕於地方政府之上,地方政府的執法權凌駕於司法權之上。否則,所謂的孟嘗君似的“業界良心”也不過是在錯案之後、在名利地位不受太大影響之後的“良心發現”猶如盧梭的懺悔,而一個文明的、法治的社會的確需要司法者有良心,但絕不該是司法者的良心發現。
文/貓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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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