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孕婦在乘坐電梯時,電梯突然下墜。這樣一“忽悠”,孕婦不僅早產,而且出現腦梗死。日前,該婦女和她不滿週歲的女兒將奧的斯電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被告起訴至西青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奧的斯公司賠償原告母女各項損失13萬餘元。
西青區某小區安裝的是奧的斯公司生產的電梯。事發當日,已經懷孕32周的孕婦範某(化名)和親屬一起來到該小區走親戚。範某所陳述的情況是這樣的,她在乘坐電梯時,電梯在十八層突然失控,快速下降,把電梯裏的人都嚇呆了。電梯下降到二樓時突然停住。這時,電梯裏的人又是電話報警,又是大聲呼救。小區物業人員趕到,將他們救出。可她已經是呼吸困難,而且腹中胎兒“急劇騷動”。她被送到市內的醫院治療,被診斷爲羊水過少、早產、妊娠合併腦栓塞等症狀。她腹中的嬰兒被剖宮產出。生育後,因爲病情嚴重,她又轉到另一家大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爲妊娠期高血壓、多發性腦梗死等。
爲了給自己討個說法,範某和自己不滿1歲的女兒一起,將奧的斯公司等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奧的斯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20萬餘元。面對起訴,奧的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涉案電梯已經過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合格,並頒發了合格證,所以電梯不存在質量問題。根據電梯安裝合同約定,奧的斯公司對電梯的免費保修保養期爲一年。但在該期間內,奧的斯公司發現有他人擅自進入電梯機房,擅動設備,故經電梯購買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已將該電梯的保養維護工作交由其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交接之後,故範某母女的損失應由購買公司承擔。不過,對於奧的斯公司的主張,購買公司並不認可。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表示,奧的斯公司並未將電梯的日常維修工作交給他們。此次事故發生在奧的斯公司承諾的一年“免保期”內,所以二原告的損失應由奧的斯公司承擔。物業公司的出庭人員則稱,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尚未接管小區電梯,因此本次事故與他們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爲,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事故系被告奧的斯公司生產、安裝的電梯出現故障而引起。被告奧的斯公司作爲該事故電梯的生產者和安裝者,雖提供證據證實該電梯已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但驗收合格只能證明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並不能證明本次事故的發生非因電梯質量問題而引發。且被告奧的斯公司向被告電梯購買公司發出的兩份信件中,認可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亦未進行過安全排查,故二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奧的斯公司承擔。但考慮到原告範某在事發前,其自身患有羊水過少、重度癲癇前期、妊娠期高血壓等病情,亦是導致損害後果的原因之一,故範某應承擔自身醫療費損失的10%。最終,法院判令奧的斯公司賠償原告母女各項損失1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