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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讀者於先生諮詢:兩年前他朋友向他借了一筆錢,當時約定今年還錢。但到了今年,朋友以家鄉發生自然災害系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為由,拒絕還錢。他想了解一下關於『不可抗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是否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朋友還款?本市律師王根餘介紹,借款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不還錢,理由不能成立。出借人有權向其主張權利,要求償還欠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冰雹等;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主要是指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如期履行,故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發生『不可抗力』就必然導致免除責任。依據法律規定,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所以,借款人仍然是要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