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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督察專員張南京接受記者採訪時公開表示,在“沁陽市公安局紀檢書記車禍致死案”中,目前官方認定的“肇事司機”王浩斌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肇事者應該另有其人。
據沁陽警方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曆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爲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爲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下簡稱“2·11交通肇事案。”)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浩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節。交通肇事後,王浩斌指使拜林龍頂替本人冒充肇事司機,並指使同乘人員沈小正等作僞證,其行爲已經構成妨害作證罪。
10月2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證罪,判有期徒刑1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
針對沁陽市人民法院有關“2·11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判決,11月27日,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督察專員張南京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再次重申,沁陽市人民法院有關此案的判決是一個在沒有查清基本事實情況下作出的判決,是一個經不起推敲和歷史檢驗的判決。張南京強調,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不是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
此前(11月18日),張南京曾專門召集多家媒體記者,在其辦公室舉行了一次小範圍的新聞發佈會。在這個小範圍的新聞發佈會上,張南京詳細解讀了王浩斌極有可能不是“2·11交通肇事案”的具體證據。
解讀證據之一: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浩斌無法趕到現場
張南京告訴記者,在沁陽市乃至焦作市有關王浩斌不是撞死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肇事者,肇事者另有其人的說法甚囂塵上。作爲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指派督辦此案的檢察官,他十分關注此事,親自着手對案件中的重大疑點展開獨立調查,並獲得了有關“王浩斌極有可能不是真正“肇事司機”的重要證據。
張南京表示,通過多方調查可以確認,發生在2013年2月11日晚間的“王浩斌駕車撞死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的車禍案,準確時間應當是在2013年2月11日晚20點55分左右,而不是沁陽市公安局及沁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書上認定的事故發生時間:2013年2月11日晚21點20分。
張南京說,如果“2·11交通肇事案”發生時間可以確定爲“晚20點55分的話”也就幾乎可以確定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而是又一名“頂替者”。
據張南京調查,2013年2月11日晚間和“2·11交通肇事案”同時間、同地點發生的交通事故有四起。沁陽市公安局110接警記錄顯示,其中一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電話報警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晚21點01分。據該事故報警人稱,在他的車發生事故時,“2·11交通肇事案”已經發生了,他電話報警是在事故發生幾分鐘後。
張南京稱,根據他對王浩斌2013年2月11日晚間手機通話時的運行軌跡調查,2013年2月11日晚間20點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中接了一個電話,通話時長146秒,通話結束時間是晚8點49分12秒。結合王浩斌的供述,這一通話紀錄說明,事發當晚20點50分,王浩斌還在家中大宴賓客。
張南京指出,王浩斌的家在沁陽市東南方向,距“2·11交通肇事案”事發地點沁陽市老沁河橋大約四五公里。從王浩斌家出來到老沁河橋需要轉三個彎。2013年2月11日晚上20點50分,王浩斌在送走客人之後,從家裏穿上衣服走出,再發動車輛,是不可能在晚20點55分趕到老沁河橋上的。據此推斷王浩斌不是肇事車輛駕駛員的可能性巨大。
解讀證據之二:事故發生后王浩斌行蹤怪異
張南京說,事實上,有關王浩斌不是駕駛員的疑點很多,比如說,在出警民警的攝錄儀中沒有可以證明肇事者是王浩斌的圖像,再如,王浩斌第一次病情鑑定涉嫌造假等等。另外,根據王浩斌當晚移動電話運動軌跡調查,“2·11交通肇事案”發生後,“受傷”的王浩斌沒有按照其所供述的那樣,直接去沁陽市人民醫院,而是於當晚21點40分左右沿醫院相反的方向向北、向西通過新沁河橋到了沁陽市神農山大酒店附近。
張南京說,在神農山大酒店附近,王浩斌本可以向南直接去沁陽市人民醫院,但他又沒去,而是向東到了沁陽市委機關大院,在沁陽市委大院呆了一段時間後,然後纔去沁陽市人民醫院。王浩斌的這一系列反常行動說明什麼?這恐怕只有王浩斌自己和他的同伴才能說清楚。但王浩斌在向警方供述時,沒有對此作出合理說明。
“按照王浩斌的供述,一個腿部粉碎性骨折人,不去醫院去市委大院幹什麼?!”
解讀證據之三:事故發生前王浩斌沒有機會接觸肇事車輛
張南京稱,可以說明王浩斌不是肇事車豫HGX444號(本田)駕駛員的證據還有,事發當天,從下午到晚上事故發生前,肇事輛車始終跟着李小聯和沈小正。根據李小聯、沈小正的移動電話運行軌跡調查,這輛肇事車就沒有去過王浩斌家,也就是說王浩斌在事發前就沒有接觸肇事車的機會。
“連肇事車都沒有接觸過的王浩斌,又怎麼可能成爲肇事車的駕駛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