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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偉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研究決定深化國家法治建設。這是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小康社會建設步入關鍵期的重要觀念轉變和決策部署。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改革的進一步推進,也帶來了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如今的深化改革,不能再像過去那樣走“摸着石頭過河”之路,必須更加註重頂層設計、協調發展和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對於鞏固既有的改革成果,並將經過改革實踐檢驗、符合國情和未來發展的制度固定化、規範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不斷深化的改革,難度超越以往,需要更多符合社會公平的利益分配、規則遵循和法治保障。
深化改革與法治構建,已經成爲當下和未來一個時期中國發展的主題。如何科學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係,同樣給人們帶來新的思索。其實,社會變動性、改革的發展性與法律規則的穩定性之間,永遠都存在着不能完全同步的矛盾乃至衝突。這種矛盾與衝突是法律的侷限性,也是任何一種作爲社會調控手段的規則和制度都難以避免的現象。人們都渴望安全並且有秩序的生活,都需要對自己行爲的後果有一定的預期和判斷,而只有法律,纔可能對此提供保障。
當然,在深化改革的時期裏,法律規則並不是也不應是僵化、生硬的,它要具有不斷的生長性。法律一經頒佈施行雖然也會呈現出其剛性、穩定性的一面,但它所確立的制度內容,卻可以隨着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記得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過:“真正偉大的法律體系,是那種把僵硬性、彈性獨特地和似是而非地混合起來的體系。它們在自己的原則、制度和技術中把穩定的連續性的優點同進化的變化的優點結合起來,從而取得在不利條件下長期存在的能力。”所以,我們必須在改革過程中,把握正確的發展方向,做到法律規則剛性與柔性的結合。
爲了深化改革,作爲規則的法律應當對制度的最根本部分做出規定,法律不應當將現存制度的方方面面都規制得疏而不漏。每一項制度都有其核心內容不容改變,它奠定製度的基礎和框架,也是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基點,是法律穩定性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法律又不能封閉化,應當通過科學設置,爲制度的未來發展指明方向——這是法律規則緩解與社會現實衝突的重要的內在機理。
發達國家在歷史上也曾不止一次地遭遇法律穩定性與社會發展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我國學者早年也提出過“善意”違規、“良性”違憲之類的問題,我們同樣面臨着堅守規則還是突破法律底線的痛苦抉擇。但即使是在這樣的時候,我們也未曾敢對憲法和法律的價值產生過動搖。相反,我們更看重規則和制度的正面價值,哪怕是改革,也要通過合法的路徑去進行,變革的價值不能也不應損害法律和法治的價值。
記得曾有人撰文列舉林肯在美國內戰時期的《解放奴隸宣言》和羅斯福新政,用以作爲西方也有改革違法和否定規則的例證。其實,林肯和羅斯福都曾站在憲法的立場上,運用法律爲自己行爲的“合憲性”進行過有力的辯護,這與一些人在淡漠規則(憲法和法律)思路之下所提出“改革可以突破不合時宜的法律”的思路完全不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這是對我國深化改革過程中法治思維的重申,也是依法推進和保障改革不偏離法治軌道的重要思想。
(作者爲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