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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面對經濟社會轉型、價值取向多元化的新形勢,如何營造健康成長環境,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11月28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該條例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家庭預防
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同時,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具體責任。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學校預防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和溝通。《條例》對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等方面也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學校應當利用校內資源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幫助周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社會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明確了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放和使用的內容;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閒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規定了司法機關利用典型案例,通過法制教育基地、模擬法庭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爲矯治等活動。
重點預防
《條例》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爲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