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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爲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強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幫助失足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近日,紅橋區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在梳理近一年來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基礎上,經過總結起草、內部討論、領導修改、提交檢委會審議等步驟,制定出臺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細則》。
據悉,該細則對犯罪記錄封存的條件、內容、範圍、具體實施部門、保密措施、查詢和解除條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以及《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的製作、審批制度等都進行了具體規定。該院未檢科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細化,體現了刑事司法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時也爲該院未檢工作的規範化、系統化、精細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將進一步推動該院未檢工作整體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