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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榮君)新修訂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等做了更爲嚴格的規定。
新《辦法》最顯著的變化是對燃放時間做出了嚴格規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環線以內地區,除春節期間和經批准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燃放時間爲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同時,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今後,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婚喪嫁娶等也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可以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爲了確保第二十三條的實施,《辦法》明確了賓館、酒店、婚慶殯儀服務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爲顧客提供代購煙花爆竹等服務。《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予以勸阻。”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有關負責同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公安機關將與酒店、賓館,婚慶、殯儀服務單位,煙花爆竹從業單位等重點部門逐戶簽訂責任書,把責任落在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