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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經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佈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爲。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不得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擅自在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3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築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等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利用杆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擅自拆卸杆塔、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