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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覆修改形成《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居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它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受教育、就業、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等10項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公民在其它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領居住證
《意見稿》提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爲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證每年簽註一次享受就業、教育等10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後,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有效期滿、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意見稿》要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有穩定住所社保達一定年限可落戶
《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確定落戶條件: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穩定就業並有穩定住所,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爲在城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穩定住所,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相應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依照本辦法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冒用、騙領居住證最高罰款1000元
《意見稿》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依照本辦法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意見稿》指出,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