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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邊檢機關獲悉,據外交部領事司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國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或公務普通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已於2014年11月25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將於2014年12月4日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國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或公務普通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持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的中國公民和持外交、公務護照的布隆迪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過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日,免辦簽證。締約一方公民如欲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停留逾30日或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從事工作、學習、定居、新聞報道等須經締約另一方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其他活動,應當申請簽證。此外,此協定不限制締約雙方拒絕不受歡迎或不可接受的締約另一方人員進入本國領土或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締約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務護照的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過境,免辦簽證。締約一方公民如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停留逾30日或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從事工作、學習、定居、新聞報道等須經締約另一方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其他活動,應當申請簽證。此外,此協定不限制締約雙方拒絕不受歡迎或不可接受的締約另一方人員進入本國領土或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的逗留,並無須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