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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昨天央廣《新聞晚高峯》報道,12月1日上午,57歲的湖南籍打工者尹堂堯在汽車站被人搶走了4000元現金和兩張銀行卡,隨後這銀行卡又被取走了1500元現金。尹堂堯功損失了5500元血汗錢。尹堂堯馬上報警,可結果是警方以金額不足6000元爲由拒絕立案。(12月5日中國廣播網)
如果尹堂堯馬所反映的情況屬實,那麼這應當是一起搶奪案件而非盜竊案件。按照最高法、最高檢2013年《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尹堂堯被搶走和被從其銀行卡取走的現金相加,已經超過了搶奪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因此,警方應當予以立案偵查。
警方不立案,不是尹堂堯沒被偷足6000元,而是警方缺少執法爲民的理念。或許在當地警方看來,與他們認爲的大案要案相比,區區5500元,實在是個小數,不值得去車站做“大海撈針”無用功,也難見“政績”。
不過,同樣的事情,要看在誰的身上,警察也會“看人辦事”。上個月,南昌也發生過一起類似事件:江西日報記者餘紅舉自行車被盜後立即報警,還找到了周邊視頻信息。但警方卻一再表示,“視頻模糊,找回困難”,並建議他自己到舊貨市場尋找。無奈之下,餘紅舉通過微博公開致信南昌市公安局局長,質問誰在縱容小偷?隨後,事情出現了180度逆轉:立即“馬不停蹄,披星戴月”處理。
這顯然是失主的記者身份產生的特殊功效。如果換成打工者尹堂堯,怕是就沒有這等“特事特辦”的待遇了,何況一輸普通自行車,不值5500元,更“不夠立案標準”。你不能像記者一樣進行輿論監督,他當然不會把你的報案和請求當回事。
倒是有一點,尹堂堯可以嘗試一下,這就是以行政不作爲,起訴公安機關。只是要掙錢養家餬口的尹堂堯,即使有這個想法,怕也沒有時間和心情,去打一場很可能曠日持久的官司。當然,既然媒體已經曝了光,我們還是希望當地警方,也能讓尹堂堯享受一次“馬不停蹄,披星戴月”,哪怕最終還是無功而返,對尹堂堯和他的工友,也算是一種聊勝於無的安慰。
文/印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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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