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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因房產歸屬問題與父親和兩個胞弟產生矛盾,一氣之下在公共場所向家人身上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造成兩個弟弟不同程度燒傷,而傷勢最重的則是該男子自己。日前,該男子因犯放火罪獲刑十年六個月。
李某是家中長子,與父親和兩個胞弟因所住房屋權屬爭議素有矛盾。2010年底,李家父子前往有關單位尋求解決房屋問題,再次發生激烈爭執,李某一氣之下找來一桶汽油,欲潑向父親和弟弟,爭搶之下,李某身上也沾了許多汽油。混亂中李某掏出打火機點火,兄弟三人身上被引燃,兩個弟弟都受重傷,而李某自己傷勢更重,燒傷面積達45%。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因房屋糾紛與家人發生爭執,為泄私憤在公共場所向家人身上潑灑汽油、實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兩名被害人重傷後果,構成放火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同時判令李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
李某提出上訴,理由包括沒有泄私憤主觀目的、潑灑汽油是因為情緒失控,承認潑汽油事實,但否認用打火機點燃汽油,不能排除其他起火原因,原審判決未考慮李某精神病史等情況,對罪名無異議,但認為量刑過重。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辦案檢察官介紹,本案被告人明知汽油作為高度危險物品,向他人身體潑灑汽油極易導致燒傷等嚴重後果,仍然在公共場所向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燃,導致被害人重傷,構成放火罪。事發過程有現場監控錄像為證,經司法鑒定,案發時李某無精神病、實施危害行為時有辨認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李某曾因犯罪判刑,2009年被釋放,故系累犯;審理期間被告人表示非常後悔,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量刑情節,作出罰當其罪的判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被告人遇事不能尋求正當合法渠道冷靜處理,反而采取極端手段,罔顧血緣親情,放火行為造成害人害己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