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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2012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昨天,市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南勇減刑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裁定減去其1年有期徒刑。
南勇因受賄罪於2012年6月7日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2012年9月5日起,南勇開始在燕城監獄服刑。
執行機關燕城監獄提出,在服刑期間,罪犯南勇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考核期間獲表揚7次;南勇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
為確保減刑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市二中院於今年11月13日受理案件後,於當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網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未收到不同意見。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並邀請市人大代表全程旁聽案件庭審。
庭審中,執行機關代表出庭宣讀減刑建議書,檢方發表檢察意見,管教警官、同監犯人先後出庭為其作證,南勇自己進行最後陳述。
休庭後,合議庭進行認真評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南勇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最終做出減刑一年的裁定。
案情回放:受賄百餘萬判刑10年半
兩年前,『反賭』席卷中國足壇,謝亞龍、南勇、陸俊……一個個足壇大人物鋃鐺入獄。今年9月,陸俊率先結束服刑,被提前釋放,他和南勇一樣獲得了減刑1年的裁定。
因涉嫌操縱足球比賽並從中收受賄賂,南勇於2010年3月被批捕。檢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山東魯能俱樂部分兩次送給他50萬元;1999年甲A聯賽第24輪,面臨降級的沈陽隊找到南勇,希望他能在保級方面提供幫助,後來沈陽隊成功保級,南勇也多次得到感謝費,金額達到40萬元等。
最終,法院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間,南勇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指使裁判『關照』比賽以及乾預俱樂部昇降級、運動員出國深造、教練員工作等事宜,從中大肆收受相關人員所送的錢財或名表、貴重物品等,受賄共計17筆,財物合計119萬元。南勇因此獲刑10年半。
據公開報道,入獄後的南勇依然關注足球,並在獄中繼續搞體育研究,研究成果還申請了專利。
律師說法:
建議監獄打分應更客觀
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律師戴福介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都可以申請減刑,減刑幅度也有明文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於13年等。
而減刑的條件主要包含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
『這兩點最終都會打成分數,量化罪犯的表現。因此,文體領域或者有特長的罪犯,具有先天減刑優勢。』戴福介紹,認罪服判、文明禮貌、認真學習、積極勞動等5個方面屬於悔改表現方面的基礎分,而參加文體活動、論文獲獎、取得專利、重大立功表現等屬於立功方面的『加分題』,在這一方面,文體領域罪犯具有先天優勢,而一些入獄的官員,因為以往的社交領域、管理職能等優勢,也相對更容易發表論文、申請專利,也更容易獲得加分。
『服刑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消除罪犯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監獄為罪犯評分應該更科學、更著重悔罪表現,應該以悔罪表現作為減刑主要依據,適當降低「特長」加分幅度。』另外,戴福還提出,有些監獄把罪犯對判決的申訴當做不認罪服判的抵觸情緒,這是不合法的,因為申訴權是罪犯享有的基本權利,不能因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