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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印發《勞務派遣用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直接由用工單位代繳。同時明確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繳費時間、確認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
據介紹,此次暫行規定最大的變化是將以往由勞務派遣組織直接繳納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變爲由用工單位代繳,旨在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本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