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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印發《勞務派遣用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直接由用工單位代繳。
適用範圍
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
繳費程序
新規旨在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負責代勞務派遣單位爲本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勞務派遣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其被派遣勞動者的個人繳費部分,用工單位不再撥付到勞務派遣單位,直接繳納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相關手續仍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辦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繳費時間、確認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
互動專區
讀者
要是單位仍不給上保險,出問題怎麼辦?
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未按時足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讀者
我是外包形式的,適用該政策麼?
按規定,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暫行規定執行;未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但使用發包單位場所等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生產經營服務的,應在發包單位場所等生產經營設施坐落地社保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