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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勞務派遣用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直接由用工單位代繳。
此次暫行規定是本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重要措施,旨在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暫行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適用範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及其被派遣勞動者應依法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的8%繳納;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10%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繳納。繳費有困難,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降低繳費比例,不建立個人賬戶;工傷保險按照用工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覈定基準費率並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浮動費率。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統一覈算浮動費率;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2%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繳納。按規定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仍按現行政策執行;生育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0.8%繳納,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低於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高於最高繳費基數的,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費。
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覈對繳費信息後,向用工單位參保地經辦機構申報繳費並在《天津市社會保險基數名冊》、《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上蓋章確認;用工單位在繳費申報後,直接將社會保險費繳納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收費憑證及《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月與用工單位覈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用工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全額開具發票。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註明。稅務部門根據《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勞務派遣單位)》計算個人所得稅扣減金額。
暫行規定明確了社會保險費的資金劃撥方式和其他形式的派遣處理辦法。用工單位負責代勞務派遣單位,爲本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勞務派遣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其被派遣勞動者的個人繳費部分,用工單位不再撥付到勞務派遣單位,直接繳納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相關手續仍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辦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繳費時間、確認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未按時足額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暫行規定執行;未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但使用發包單位場所等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生產經營服務的,應在發包單位場所等生產經營設施坐落地社保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通訊員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