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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勞務派遣用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直接由用工單位代繳。
據介紹,暫行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適用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以及程序。天津市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天津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及其被派遣勞動者應依法在天津市參加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的8%繳納;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繳費基數之和的10%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繳納。(記者張靜通訊員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