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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新昌籍男子徐林(系化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讓徐林身陷牢籠的原因是他在今年的正月裏一時手癢,拿氣槍打了鳥。
天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即農曆正月廿五下午,徐林在天台縣白鶴、平橋等地用氣槍打野生鳥類,一共殺害斑頭鵂鶹1只,珠頸斑鳩4只,黑水雞3只,綠翅鴨1只。
經鑑定,斑頭鵂鶹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其餘鳥類均屬國家“三有”動物;其所攜帶的槍支爲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法庭審理查明,徐林那天從新昌趕到天台縣,目的是爲了喝喜酒。在路上看到有鳥在飛時,一時手癢舉起了槍。沒想到所打的鳥中有一隻是二級保護動物。
法院認爲,徐林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珍貴、瀕危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頭鵂鶹,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殺害、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