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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殺包括了集體屠殺和零散屠殺,還包括強姦、焚燒、破壞、搶劫等,即通常所說的燒、殺、淫、掠四個方面。
1.屠殺:日軍在南京大規模搜捕俘虜的過程中或搜捕之後,根據“不保留俘虜,全部處理之”的命令,公然違反國際公約、大肆屠殺俘虜。與此同時,日軍部隊“殺俘擴大化”,大批屠殺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據中國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調查,日軍在南京集體屠殺共有28案,屠殺人數爲19萬餘人。日軍在瘋狂地進行集體屠殺的同時,還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庭院住宅、寺廟庵堂、村莊田野等處隨意殺人,南京城內外多處屍體橫陳。根據1946年中國南京審判日本戰犯軍事法庭調查立案,零散屠殺共有858案,確認被零散屠殺、經過慈善團體掩埋的屍體達15萬多具。
2.強姦:日軍在瘋狂進行大屠殺的同時,在南京不分場合、不管老幼的大肆姦淫婦女,每天發生的強姦暴行多達數百起甚至上千起。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定,在日軍佔領南京的最初一個月內,市內就發生了兩萬多起的強姦、輪姦暴行。
3.焚燒破壞:日軍攻城之初,曾明火執仗,大規模地焚燒房屋。日軍還用飛機轟、炮彈擊、炸藥炸等方式,任意毀壞南京這座歷史文化古城。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定:“這類的放火在數天之後,就像按照預定計劃似的繼續了六個禮拜之久,因此,全市約三分之一的建築都被毀了。”
4.搶劫掠奪:日軍還大肆搶劫,不論是私人住宅或機關、商店、倉庫,還是金銀錢財、文物古玩、交通工具以至難民的糧食、醫院的被服、民衆的牲畜,均爲搶劫的目標,即使外僑的財產也難以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