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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交警塘沽支隊杭州道大隊在夜查中查獲一名二次酒駕司機,交警依法給予酒駕司機劉某合並執行行政拘留20日並處罰款28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12月11日20:55,交警杭州道大隊執行酒駕夜查任務。在諧海路與新北路交口,一輛牌照號為津HJ***0的黑色豐田牌小型轎車從新北路立交橋北側輔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諧海路與新北路交口處。交警按程序對車上駕駛員進行酒精檢測。一開始,司機不願配合,在交警的不斷勸說下,司機纔同意接受檢測。交警利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該車駕駛人劉某進行現場檢測,結果顯示,劉某的呼氣中酒精含量為:34.7mg/100ml,屬於酒後駕車。交警按照程序現場用警用POS機進行信息錄入,可POS機中已經有劉某的違章記錄。經查,劉某在2014年8月就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這次已是二次酒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