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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福建省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林某德、林某利、黃某泉、林某陽等15人無期徒刑、死刑等,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初,被告人林某德糾集被告人林某陽、遊某偉、林某彥等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在南靖縣和溪鎮一帶產生惡劣影響。
2006年下半年,爲增加該犯罪組織的凝聚力,被告人林某德糾集被告人林某陽、林某彥等人舉行結拜儀式,歃血爲盟,被告人林某德被尊爲“大哥”。
隨着成員陸續加入,以被告人林某德爲首的犯罪性質組織逐步成型,並形成一套齊心協力、有事一起上、有錢一起掙的約定俗成的“幫規”、“幫紀”。
此後,被告人林某德帶領組織成員,在南靖縣和溪鎮的和溪村、林中村、林阪村與相鄰的龍巖市漳平市永福鎮的古溪村、適榕村及周邊村莊形成區域控制勢力,稱霸一方,實施了故意殺人、開設賭場、聚衆鬥毆、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及社會治安秩序,影響當地羣衆的正常生活。
2012年,被告人林某德、陳某堆在被告人林某文的賭場放高利貸,何某雲(另案處理)向兩人共借款50多萬元未歸還。爲討回欠款,同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德準備了10餘把砍刀,糾集一幫人前往何某雲開設的賭場砸場,因已散場未果。
何某雲的侄子何某得知後,便糾集張某傑、吳某亮等人,與被告人林某德等人約定到茶葉店商討欠款一事。在林某德的指令下,雙方因互相挑釁持刀互砍。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林某利用斧頭先後砍中吳某亮的背部和張某傑的腿部,造成張某傑死亡、吳某亮重傷的嚴重後果。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漳州中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罰金4.5萬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判處被告人黃某泉、林某陽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