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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田女士因腹痛到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就診,醫院認爲其患癌症晚期的可能性大,還給她下達病危通知書。田女士隨後到其他醫院治療,被診斷爲腹膜結核。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宣武醫院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3萬餘元。
田女士訴稱,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宣武醫院就診,被診斷爲卵巢癌並轉移到結腸癌晚期,醫院給她下了病危通知。當年6月2日,在家人勸說下,她又至內蒙古某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求診,經檢查,她所患只是腹膜結核。經治療,其於當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認爲,宣武醫院按卵巢癌並轉移爲結腸癌晚期爲其治療20余天,屬於誤診誤治。特別是醫院給她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給她及家人帶來巨大精神傷害與打擊,她起訴要求宣武醫院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萬餘元。
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經田女士申請,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法醫學鑑定意見書稱:卵巢腫瘤與結核病在臨牀上極易誤診。2013年5月6日,田女士以腸梗阻、十二指腸水平部梗阻入住宣武醫院診治。診治過程中未發現田女士患有結核病,且穿刺未明確腫瘤的前提下,應遵PET/CT建議行腹膜高代謝竈活檢協助明確診斷,醫方未行上述措施直接排除結核病診斷依據不足。
田女士在住院過程中,醫方給予其抗生素等治療措施,並非針對腫瘤的治療,也不會促進或加重結核病發展,不屬於誤治。
由於醫方未及時明確診斷以針對治療,未能控制田女士結核病進一步發展,客觀上延誤了對田女士的治療,存在醫療過失。
此外,醫方在未明確診斷及田女士生命體徵平穩的情況下,於2013年5月23日發出病危(重)通知書缺乏客觀依據。醫方在田女士住院期間與其家屬缺乏溝通,田女士出院時醫方未交代田女士目前情況及後續診療建議(如診斷尚不明確,應進→步檢查等),存在未盡到必要告知義務的醫療過失。
一審法院認爲,宣武醫院的過失主要在於客觀上延誤了田女士結核病的治療,依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田女士損害結果系由宣武醫院所致。法院認定宣武醫院應當對田女士承擔20%的民事責任,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萬餘元。
田女士提起上訴。二中院認爲,一審法院對於宣武醫院診療過錯造成的損害後果理解不夠準確,終審改判宣武醫院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3萬餘元。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