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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爲“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業內人士認爲,這部治污重典將開啓中國環境治理的新篇章。與原《環保法》相比,新《環保法》有哪些亮點?嚴厲表現在哪些方面?文章將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一解讀。隨着新《環保法》的實施,本市環保工作將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理念,用法律爲美麗天津建設護航,讓市民享受到更多碧水藍天綠地。
聚焦新《環保法》
問:新《環保法》爲什麼稱爲“史上最嚴”?
答:1989年,《環保法》正式施行。20多年間,中國已經成爲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環境狀況卻日益嚴峻。原《環保法》的47條規定,被認爲過於粗疏,理念落後,操作性不強,執法疲軟。新《環保法》共有70條,不但明確了政府的職責,劃定了生態保護紅線,而且規定了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等制度,賦予公衆參與的權利,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對原有條款進行了系統性修改。新《環保法》中因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爲採取行政拘留”,以及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8種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爲“史上最嚴”。
問:新《環保法》如何體現人人蔘與環保的理念?
答:在本次修法過程中,人人蔘與環保是其中亮點之一。因爲環境問題和其他問題不一樣,很多法律主體很有限,而《環保法》則不一樣,每個人都是主體。不管我們對環境、對污染多麼不滿,我們自己實際上都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一個分子。新《環保法》第6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如果我們每個人不從自己做起,環保沒有出路。當然,企業是主體,政府要負責。新《環保法》規定得非常細,比如企業責任是什麼,政府責任是什麼,公民責任是什麼。
問:新《環保法》對政府部門的環保工作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答: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問:新《環保法》對企業負責人逃避監管排污行爲有什麼規定?
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問:新《環保法》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有哪些規定?
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現在很多城市都受到了霧霾影響,新《環保法》有哪些給力措施?
答:霧霾日益受到公衆的關注。新《環保法》第47條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的責任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做好突發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預案;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時候,應當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啓動應急措施,推動環境公共污染危險的減緩。
問:新《環保法》在解決“違法成本低”問題上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增設按日計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二是增設治安處罰。新《環保法》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爲,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爲人。三是增設連帶責任。新《環保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四是新《環保法》在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爲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賦予環保部門一些職責和權限。比如,賦予環保部門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問:新《環保法》的“按日計罰”有無上限?
答:“按日計罰”是解決長期困擾環境保護執法“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以往企業違法排污後受到的經濟處罰是一次性處罰。新《環保法》將“按日計罰”內容納入後,發現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比如五萬元;企業沒有按期改正,環保部門要在下達責令改正決定之日的次日起,按每天五萬元連續處罰,直至整改完成,此處罰上不封頂。
新《環保法》在三大領域實現突破
此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主要亮點還在於推動建立綠色發展模式、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機制,在這三大領域均實現了較大突破。
推動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新法規定,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爲推行綠色國民經濟覈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推動建立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新法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傳統方式,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在此基礎上,新法進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對此,原《環保法》僅在第十五條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而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還規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採購。同時提出,國家建立環境與公衆健康制度,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這一系列新增內容,必將對下一步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質量改善起到積極作用。
推動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機制。新法增設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的相關條文。其中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新法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要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佈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範圍。
宣傳貫徹新《環保法》爲企業敲“警鐘”
日前,天津市舉辦2014年重點企業環境教育培訓班,來自全市環保重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150餘人參加了培訓。培訓班由市環保局法制處和市環保宣教中心共同舉辦,以宣傳貫徹新《環保法》爲主線,結合當前環境保護形勢和參訓企業特點設置了新《環保法》及“兩高”司法解釋專題解讀、《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內容解讀、核安全文化、企業項目審批、危險廢物管理和環境監管執法等課程,邀請了多位環保專業人士進行鍼對性授課,並在培訓後對全體學員進行了考試。
此次培訓是依據《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有關規定,繼2013年後舉辦的第二次環保重點企業負責人環境教育培訓班,旨在通過專家解讀、案例分析等形式,讓企業“當家人”知曉相關法律法規,細算違法成本賬,進而強化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共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天津建設。
本市繼續舉辦“名家大講堂”
2014年,市公務員局、市環保局繼續共同舉辦以“解讀新《環境保護法》”爲主題的第二期公務員“名家大講堂”生態文明建設專題培訓班,特別邀請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李慶瑞對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進行詳細解讀,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600餘人聽取了講座。
在培訓中,李慶瑞司長介紹了新《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背景和修訂過程,並從合理定位、創新理念、完善制度、明確責任、公衆參與、經濟手段、強化監督七個方面,詳細解讀了新《環境保護法》的新增和修改內容,同時提出了新《環保法》出臺後的下一步工作方向。
此次公務員“名家大講堂”的成功舉辦,是落實《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和《天津市2014年環境教育工作計劃》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增強了公務員隊伍的環保法制意識,推動了天津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發展,爲天津市“美麗天津一號工程”的實施打下了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