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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泰州1.6億元環保公益天價賠償案二審宣判,江蘇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1.6億餘元的賠償數額不變。這一被稱爲環保公益訟訴里程碑式的案件的勝訴,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有人稱之爲“環保法制時代的勝利”——肆意破壞環境的時代一去不返,若有人膽敢挑戰法律,面臨的不僅是天價罰單,還有更爲嚴厲的刑事處罰。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
一部專門法律四易其稿,這在法律修訂史上十分罕見。強化政府責任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原環保法存在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流於形式。新法從多個方面強化政府責任,有了重大突破。
相較於原有法律被詬病的“偏軟”,號稱“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從47條增加到70條;同時,它也改變了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的窘境。
一是增設按日計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將極大提高違法成本。
二是增設治安處罰。新法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爲,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爲人。
三是增設連帶責任。新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爲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賦予環保部門一些職責和權限。比如,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有權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同樣值得期待。修訂草案新增了標準規劃制定、區域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應對三個章節,並強化了企業和政府的法律責任。特別對於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加大了對污染的處罰力度,採取更爲嚴厲的限批措施。草案還取消了現行法中50萬元的處罰上限,代以倍數類懲罰標準。
要讓法律的尊嚴和威懾落到實處,嚴格執法是重要途徑。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爲“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不作爲、亂作爲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爲的約束;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同時明確,要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2014年,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日趨完善,排污收費標準得到提高,信息公開逐步推進,隊伍建設持續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呈現新氣象。2014年前三季度,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加到1232件,超過了過去10年總和。
在強化執法工作的同時,環保部門積極推行“陽光執法”,《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不僅是對環保執法人員的督促,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
嚴刑峻法,代表了黨和政府“堅決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和勇氣。“大氣十條”實施一年,各地轉方式、調結構,控煤、治車、抑塵,力求取得實效。在各項措施的推進以及環保督查工作的高壓之下,我們不僅收穫了難得的“APEC藍”,各地的污染水平也有所下降,取得了治霾第一年攻堅戰的小勝。
根據環境保護部公佈的數據,2014年第三季度74個重點城市平均達標天數比例爲79.1%,同比升高0.5個百分點,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均不同程度下降,總體空氣質量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