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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市容園林委獲悉,《天津市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頒佈,即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規定,將對城市大樹登記建立統一規範的臺賬,一樹一檔,建立電子和紙質文檔。
《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全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確保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依法依規、合規合序,保持城市綠地系統的生態平衡。《辦法》中所稱的城市大樹,是指《天津市綠化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除古樹名木外樹齡在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釐米以上的城市樹木。
按照《辦法》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城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
兩級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城市大樹登記建立統一規範的臺賬,一樹一檔,建立電子和紙質文檔。對獨立的不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照片,對成片、成行的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整體照片和影像資料,並標明數量。登記的內容還將包括城市大樹的生長位置、樹種、胸徑、樹齡、栽植歷史等數據以及生長勢、病蟲害情況。城市大樹登記後統一編號、掛牌,並明確養護管理責任。
根據《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大樹帶來的生態效益權利,對損壞城市大樹的行爲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因城市建設工程或管線切改等情形,確需遷移城市大樹的,應該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進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嚴禁擅自遷移砍伐城市大樹。對死亡的城市大樹,應當經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技術鑑定、查明原因,確定爲死亡後,方可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死亡的城市大樹。
除了禁止砍伐城市大樹外,在城市大樹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範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搭建構(建)築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傾倒有害污水污物;用城市大樹作支撐物,在樹幹上刻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鐵絲等;用污物淹漬樹根、封砌地坪、壓佔樹穴,遮擋日照;未經養護管理責任人同意,採摘果實或種籽;未按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或培植;損毀或者盜用城市大樹標誌及支撐保護等設施等行爲,也都屬於被禁止的損害城市大樹的行爲。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損害城市大樹的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制止,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致城市大樹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城市大樹損傷或死亡的,違法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