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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顧夢虹通訊員張志順雷蕾即時播報從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獲悉,《天津市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旨在加強全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確保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依法依規、合規合序,保持城市綠地系統的生態平衡。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所稱的城市大樹,是指《天津市綠化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除古樹名木外樹齡在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釐米以上的城市樹木。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城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將對城市大樹登記建立統一規範的臺賬,一樹一檔,建立電子和紙質文檔。對獨立的不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照片,對成片、成行的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整體照片和影像資料,並標明數量。登記的內容還包括城市大樹的生長位置、樹種、胸徑、樹齡、栽植歷史等數據以及生長勢、病蟲害情況。城市大樹登記後統一編號、掛牌,並明確養護管理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城市大樹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養護管理,定期進行施肥、修剪,及時防治病蟲害。對長勢不良的樹木應當進行復壯,採取更換營養、追肥、加大地表通氣、擴大樹穴範圍等措施,積極消除不良因素影響,確保正常生長。對死亡的城市大樹,應當經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技術鑑定、查明原因,確定爲死亡後,方可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死亡的城市大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大樹帶來的生態效益權利,有保護城市大樹的義務,對損壞城市大樹的行爲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因城市建設工程或管線切改等情形,確需遷移城市大樹的,應該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進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建設工程施工對城市大樹生長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告知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並提出施工保護方案,落實具體保護措施。
嚴禁擅自遷移砍伐城市大樹。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砍伐的,應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大樹行爲:
(一)在城市大樹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範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搭建構(建)築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傾倒有害污水污物;
(二)用城市大樹作支撐物,在樹幹上刻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鐵絲等;
(三)用污物淹漬樹根、封砌地坪、壓佔樹穴,遮擋日照;
(四)未經養護管理責任人同意,採摘果實或種籽;
(五)未按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或培植;
(六)損毀或者盜用城市大樹標誌及支撐保護等設施;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損害城市大樹的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制止,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致城市大樹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城市大樹損傷或死亡的,違法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內容全文
天津市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大樹的保護和管理,鞏固近年來城市綠化成果,確保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的平衡,根據《天津市綠化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大樹,是指《天津市綠化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除古樹名木外樹齡在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釐米以上的城市樹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內城市大樹的登記和保護管理。
第四條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城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保護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大樹帶來的生態效益權利,有保護城市大樹的義務,對損壞城市大樹的行爲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樹木進行鑑定,對屬於城市大樹的進行登記。
登記的內容包括城市大樹的生長位置、樹種、胸徑、樹齡、栽植歷史等數據以及生長勢、病蟲害情況。
第七條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市大樹登記後應當統一編號、掛牌,並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相關規定明確養護管理責任。
第八條城市大樹登記應當製作統一規範的臺賬,一樹一檔,建立明細表並保存電子和紙質文檔。對獨立的不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照片,對成片、成行的同樹種的城市大樹要有生長期的整體照片和影像資料,並標明數量。
第九條城市大樹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有關技術規程對城市大樹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條城市大樹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養護管理,定期進行施肥、修剪,及時防治病蟲害。對長勢不良的樹木應當進行復壯,採取更換營養、追肥、加大地表通氣、擴大樹穴範圍等措施,積極消除不良因素影響,確保正常生長。
第十一條養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城市大樹的日常養護和保護管理。當城市大樹的生長環境變化、長勢衰弱或受損害時,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大樹的養護管理、病蟲害防治等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對長勢不良的城市大樹,應當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及時採取復壯措施。
第十三條養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死亡的城市大樹。對死亡的城市大樹,應當經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技術鑑定、查明原因,確定爲死亡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工程或管線切改等情形,確需遷移城市大樹的,應該嚴格按照行政審批程序進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對城市大樹生長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告知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並提出施工保護方案,落實具體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嚴禁擅自遷移砍伐城市大樹。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砍伐的,應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大樹行爲:
(一)在城市大樹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範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搭建構(建)築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傾倒有害污水污物;
(二)用城市大樹作支撐物,在樹幹上刻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鐵絲等;
(三)用污物淹漬樹根、封砌地坪、壓佔樹穴,遮擋日照;
(四)未經養護管理責任人同意,採摘果實或種籽;
(五)未按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或培植;
(六)損毀或者盜用城市大樹標誌及支撐保護等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大樹的行爲。
第十七條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損害城市大樹的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制止,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致城市大樹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城市大樹損傷或死亡的,違法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