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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4年9月,市公安局刑偵局經工作發現位於本市北辰區津圍公路的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糖精鈉的過程中存在非法處置廢酸、含酸廢水等危險廢物的重大嫌疑。對此,市公安局領導要求刑偵局會同相關單位迅速開展偵查工作。2014年12月26日晚,刑偵局會同北辰分局、市環保局開展統一行動,將嫌疑人李某奎、袁某剛、周某興、鄒某運、晁某徵抓獲,現場發現兩處非法排污點,查獲一輛非法運輸廢酸和含酸廢水的改裝罐車。
2012年7月以來,李某奎通過晁某徵從本市北辰區津圍公路的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內,以每噸廢水該化工廠支付李某奎10元、每噸廢酸李某奎支付化工廠50元的價格運輸廢酸和廢水非法處置。李某奎指使、僱傭周某興、袁某剛駕駛罐車將化工廠產出的廢酸運輸到位於北辰區劉安莊村機電公司倉庫附近一獨立院落內進行處置(提煉廢酸中的銅),周某興、袁某剛將處置完畢的廢酸、及含酸廢水開車運輸到位於北辰區劉安莊村一院內通過暗管排放進旁邊的水溝。李某奎等人每月非法處置、排放約300噸廢酸、1500噸含酸廢水。
經現場勘查,在北辰區劉安莊村機電公司倉庫附近一獨立院落內,進門後左手邊由西向東依次有三個半地下的長方形池子,池子平均長約12.55米、寬約5.60米、深約1.10米,池上用塑料棚子遮蓋,池內裝有大量的廢酸和鐵片,並散發出酸性刺鼻氣味。經初步估算,池內存有約100噸的廢酸。現場查獲李某奎運輸廢酸和含酸廢水的改裝罐車,罐內裝有約20噸的含酸廢水。上述廢酸、含酸廢水已由北辰區環保局聯繫本市具有處置資質的環保企業進行處理。
經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有關工作人員現場取樣檢測,李某奎等人運輸、排放、處置的廢酸、含酸廢水的PH值均小於1,屬危險廢物,已達到2013年7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李某奎等5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已於2014年12月27日被北辰分局刑事拘留。